3.关于税收司法问题。有的同志主张在税收基本法中规定税务机关内设立税务公安机构、税务检察机构和税务审判机构,其用意是希望借此加强税收执法,及时有效地惩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我们认为这样做是不合适的,税收基本法中不能规定税收司法。因为司法权只能统一由司法机关专门行使,这是我国司法制度不可动摇的原则。以上三个机构都是我国行使司法权的法定机关,它们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它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干涉,而税务机关是行政机关,不可能让其分享司法权,如果在税务机关内部设立税务警察机构、税务检察院和税务法院,也就是意味着税务行政机关拥有了税务方面的全部司法权,这违反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的规定。为了加强税务司法工作,以保证税务机关有效地依法行政,可以考虑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内分派特定的人员专门负责税务方面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或设立相应的税务派出所、税务检察室和税务法庭,但是它们不能隶属于税务机关。对于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刑事诉讼,中国已面有专门的法典,即<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它们是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刑事诉讼的直接法律依据。税收基本法不能另起炉灶,这样会有损国家立法和司法的统一性和尊严。对于税务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可以从这些法律中援引而不宜作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