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股东资格可以继承。但是,对于股东资格继承的程序及具体问题并没有涉及。实践中,公司股东死亡后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很可能为两人以上,他们是单独继承股东资格还是共同继承股东资格呢?在继承人对公司重大事项存在争议时,他们应当如何行使股东的表决权呢?
答:《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股权的身份内容——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由多人分别继承?对此,《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继承即是对遗产的分割,不仅是对财产份额的分别取得,而且包括了各继承人对股东资格的分别取得,否则,如果允许多个继承人共有一个股东资格,在股权行使上将产生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当继承人为多数时,公司应变更股东名册,按照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析分各人的持股份额,将他们分别登记为股东。这样,每位继承人均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别独立地行使自益权和共益权。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的是资本多数决,基于继承而增加股东人数也不会对其他股东的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
不过,《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最多不能超过50人,当多个继承人分别取得股东资格会突破有限责任公司人数上限时,应当由各继承人协商转让其继承份额,以使公司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相关案例
(2019)津01民终6213号
本院认为,朱嘉英、赵榕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赵贞福在银燕公司的12%股份归朱嘉英、赵榕所有,经一审释明并征询朱嘉英、赵榕、银燕公司意见后将本案案由变更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法院据此依法对本案予以审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继承人对股权的继承,应是全面概括的继承,既包括财产性权利,也包括非财产性权利。如果公司章程中并无禁止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自然就可以继承其在公司的股权,并具有相应的股份。现双方对赵贞福持有银燕公司12%的股份没有异议,赵贞福作为银燕公司的股东,占有银燕公司12%的股份,其于2009年6月22日死亡,其配偶朱嘉英于2019年5月25日去世,赵榕作为合法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赵贞福在银燕公司享有的股权及占有的股份。鉴于本案审理期间发生上述新的事实,对一审判决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最高法民一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为多人时,如何继承股东资格,如何行使股东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