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对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方案的调整及调整后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方案切实可行,与公司发展战略具有协同性,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保障公司的长久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公司的发展规划、财务状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长远利益;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吴晓艳、李茂林、华海